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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契税法实施后,承受变性土地交税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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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同步施行。契税新法规施行后,小伙伴是否发现转让划拨土地且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纳税方式已悄悄发生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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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公告废止)第二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第二款规定: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案例解析


通过新旧政策对比,细心的小伙伴就会发现对于承受转让时一并改变土地性质的买家来说,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变为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案例:甲企业得到政府无偿划拨来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开发并建造完工。经批准甲企业签订转让合同将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合同价款为18000万元,同时将土地性质改为出让,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假设契税税率为3%,乙企业作为承受方,应缴纳多少契税?


1.契税新法规实施


乙企业:以合同总价款18000万元为依据缴纳契税18000×3%=540万元


(注: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并非不需要缴纳契税,而是由甲企业缴纳。)


2.契税新法规实施后


乙企业:分别以补缴的土地价款2000万元和合同价款18000万元缴纳契税(18000+2000)×3%=600万元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清楚看到,对于承受转让时一并改变土地性质的买家来说,该部分契税纳税义务的增加是需要予以关注的!

来源:百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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